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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扎实推进我省光伏扶贫工作,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长期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在具备光照、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电站。 

  第三条:单村方式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不得超过300千瓦,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不具备单村建设条件的可采取联村方式建设,建设规模不得超过6000千瓦,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任何企业不得占股分红。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工作。县级电网企业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其余收益均归属村集体经济收入。其分配使用要遵循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原则。 

  第七条:有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每年年初由村委会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分村建立台账,设立专户管理。各地扶贫部门应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好做法好经验予以表彰宣传。 

  第九条:省扶贫办将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电网企业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各县(市区)扶贫办按年度录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本意见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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